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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二十条措施

来源:交投新镇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02日   浏览次数:5662

       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和购房贷款额度。对有未成年二孩及以上多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家庭,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年度最高提取额度提高至20000元,租赁年度首月即可申请提取;符合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二、支持老旧小区居家适老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自住住房属老旧小区并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提取额度1万元。


       三、扩大互认互贷合作范围。在与宜荆荆都市圈、武汉都市圈互认互贷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与襄阳、十堰、随州、神农架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业务,我州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业务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全覆盖。


       四、调整贷款偿还委托扣划方式。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委托扣划方式由“足额扣划”调整为“差额扣划”,当约定的还款账户内存储资金余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全部应还未还贷款本息(含罚息)时,先予扣划借款人还款账户内所有存储资金余额,不足部分由借款人另行补齐。


       五、支持贷款延期。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缩期业务、当前无逾期且同意抵押物抵押期限不变的借款人,可在原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申请延长贷款期限。


       六、优化提前部分还款方式。取消提前部分还款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限制,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冲抵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取消提前还款时间限制和贷款间隔期。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1年内借款人不得提前结清贷款本息或提前部分还款的限制。取消贷款间隔期,允许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老贷款结清后立即申请新贷款。


       八、优化二手房贷款申请流程。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的,既可以先过户再申请贷款,也可以先申请贷款后过户。 


       九、支持“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的二手住房,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买方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


       十、扩大组合贷款范围。进一步扩大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组合贷款范围,期房、一手现房、二手房均可申请组合贷款。


       十一、提高购买现房抵押贷款担保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一手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计算住房公积金可贷额度时,按所购现房价值测算贷款担保能力的比例由70%提高至80%。


       十二、允许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法拍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法拍房,法院同意接收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作为尾款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资金拨付到法院指定的执行账户。


       十三、优化期房按揭项目管理。对已取得预售许可,但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资信等条件不满足的项目,可先予以准入,同时为防止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书和贷款抵押登记的风险,将贷款资金拨付时间延迟至房屋达到交付标准时。


       十四、扩大异地贷款购房类型。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购房范围由期房扩大到期房、一手现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


       十五、全面放开异地贷款支持区域。支持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恩施州内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十六、对留恩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才实施住房公积金扶持政策。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大学生和专业技术人才,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执行存贷挂钩政策,给予托底贷款额度40万元。具体包括三类人员: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二级技师或一级高级技师职业技能等级。


       十七、开展代际互助购房提取和贷款业务。允许州内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直系血亲(父母、成年子女)在省内或省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州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直系血亲(父母、成年子女)在州内购买自住住房时,向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代际互助贷款。


       十八、支持职工购买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恩施州政策性共有产权住房的,可在不超过所持产权份额内,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十九、在来凤县试点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政策。年满16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未享受退休待遇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进城农村居民等灵活就业人员,均可缴纳住房公积金,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总结试点成功经验,在全州推行。


        二十、实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在住房公积金个贷率低于90%时,持续执行前述政策。个贷率超过90%后,暂停代际互助和省外异地贷款业务。个贷率降低至80%后,恢复执行前述政策。


       本措施由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州内现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上级国家机关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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